男童 1 萬元超商買點數父母怒告 判決結果電競公司須返還不當得利

桃園一名 9 歲的張姓男童,為了在遊戲中儲值「貝殼幣」,於 2019 年間多次到家裡附近的超商購買,總共消費 1 萬元;父母在知情後向便利商店與遊戲商提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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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要求返還 1 萬元不當得利,經一、二審後判超商免於賠償,但電競公司須返還 1 萬元。

判決書內顯示,張姓男童在 2019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7 日之期間內,透過 7-11 內所設置的 i-bon 購買「貝殼幣」11 次(單筆最高消費 1400 元),家長主張男童還未成年,在法定代理人允許前,買賣契約即處於效力未定之狀態,而後法定代理人拒絕,所以買賣契約不生效力,買點數的 1 萬元也即屬於法律上的不當得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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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一超商在桃園簡易庭主張,強調自己僅提供 i-bon 多媒體事務機作為消費者繳費使用,貝殼幣所有權為電競公司所有,故此買賣契約單純僅成立於張童與電競公司間;電競公司(Garena)則指出,張童雖未滿 20 歲,但仍屬「限制行為能力人」,若是購買生活日常必需品,可不必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,強調貝殼幣屬日常生活所需之物,不能算是不當得利。

法官認為,張童在一個月內陸續花費 1 萬元購買貝殼幣,已超乎一般家長可得預期的程度,且這筆訂單也未獲法定代理人知悉同意,最後判電競公司需返還 1 萬元,超商則免賠。

案經上訴,二審電競公司拿出會員系統的服務合約,表示僅願退還張童「尚未使用的貝殼幣費用」,以男童遊戲中僅剩的 1 顆鑽石下去計算,相當台幣 0.26 元,不過桃園地院認為原判決並無不法,且購買遊戲幣也非 9 歲童日常所需的花費項目,審結維持原判。全案定讞。

看到這種判決結果,以後知道要怎麼買點數了吧 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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